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诱少女卖淫案主犯不满17岁

2018-02-28 19:39:20  阅读:6051+ 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刘一含

  11月初,杨某在看守所见到了女儿秀秀,秀秀说,她想上诉,想出来继续上学。杨某没有说话,秀秀接着说,“给我配一副眼镜吧,这里有学习班,我可以多看点书。”

  10月27日,湖南慈利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引诱、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进行宣判,秀秀因引诱、介绍卖淫罪,强迫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。

  包括秀秀,该案共有十余人被依法处理,大部分为未成年人,其中7人被刑事处罚。这7人中有5人在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。秀秀今年17岁,是一名高中生,是案件的主犯之一。

  经公安机关认定,该案3名受害者中有2人未满14岁,1人刚满14岁。另外,该县国税局原党组成员、纪检组长刘某,及该县消防大队原教导员李某2名公职人员涉案。目前,刘某已被撤销职务、开除党籍及公职,李某已被免职。

  三名受害人为在校生

  2016年5月中旬,慈利县公安局接到该县居民王某报警,称其女儿文文被一群年轻人殴打。

  原本看似是一起未成年人霸凌事件,但慈利警方根据线索倒查,牵出了一桩10余名未成年人涉案的卖淫案件。

  王某介绍,5月15日下午,四五名年轻人来到家里,其中包括秀秀、苏苏两名女孩。二人声称,5月8日,文文骑车擦伤了苏苏,要求赔偿4000元医药费。

  王某以为是同学间的小纠纷,便让秀秀和苏苏去医院检查。

  二人离开后,文文道出了实情:5月8日,秀秀、苏苏带文文出去玩。文文骑着电动车,载着苏苏,在路上不小心与一辆轿车发生剐蹭,苏苏小腿被擦伤。

  结果,她们把文文带到了慈利县大成宾馆,并让其卖淫。

  文文拒绝,要回家,被她们拦住。幸运的是,嫖客因嫌价格太高,没有到场,才避免了一场悲剧发生。

  5月15日那天,秀秀、苏苏再次找到文文,继续要求其卖淫,结果再次遭拒,秀秀、苏苏对文文实施了殴打。同时,因为那天的擦伤,两人要求文文赔偿4000元医药费。文文便带二人回了家。

  听完女儿的讲述,王某当即报警。

  据了解,秀秀曾五次介绍三名女孩卖淫,苏苏两次参与其中。

  后警方查明,除秀秀、苏苏外,还有多名社会青年参与“招嫖”,引诱威逼初中生卖淫。共17人涉案,其中11人未成年,在校生5人,辍学及休学6人。文文等3名受害人中,2人未满14岁,1人刚满14岁,均为在校学生。

  两名官员涉案

  秀秀为高中在读生,案发时她未满17岁。苏苏比秀秀小一岁,辍学在家。而文文尚不足14岁,正在读初中。

  文文称,自己是经过邻班同学介绍,通过QQ认识秀秀和苏苏的,“她们说要认我做妹妹,以后在学校可以保护我,不会被别人欺负。”

  判决书显示,3名受害人中,除文文外,还有一人不满14岁,另一人14岁零两个月。

  3月13日,秀秀和本案的另外一名嫌疑人莉莉将未满14周岁的女孩带到慈利县光明大酒店,让其卖淫。女孩不同意,秀秀和莉莉说,“不搞也要搞”,并答应以后会罩着她,在学校没人敢欺负。最后,女孩与一名林姓男子发生了关系,男子给了女孩800元。不到一个月,秀秀再次把女孩带到酒店,最后因嫖客未带避孕套作罢。

  秀秀和莉莉是同学。3月27日,两人又将刚满14周岁的初中生介绍给了上述林姓男子。同样在光明大酒店,事后,秀秀和莉莉获得1200元,初中生获得其中的500元。

  据警方消息,在这起涉案17人的引诱、介绍卖淫案件中,还涉及慈利县两名公务人员。

  两人是慈利县消防大队原教导员李某和慈利县国税局原党组成员、纪检组长刘某。

  今年4月4日下午,秀秀和莉莉将未满14岁的女孩带到慈利宾馆,并告诉女孩,卖淫可以赚钱,以后还会保护她不受欺负,女孩答应卖淫。秀秀联系了通过认识的消防大队的李某。李某“因没有带避孕套,且发现女孩未满14岁,放弃了与其发生性关系”。

  李某向秀秀和莉莉分别支付了500元,并支付了未满14岁的女孩500元。李某后被慈利县公安局处于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,目前已被免职。

  而另外一名公职人员,国税局的刘某,5月14日,在慈利县火车站天臣假日酒店,与满14岁的受害者发生了性关系,并支付嫖资1100元。因此事,刘某被慈利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。同时刘某已被撤销职务,开除党籍及公职。

  刘某在电话中说,自己已经失去公职,不想做任何回复。

  一名受害者家长表示,“对刘某的处理很不满意。”

  对此,慈利县法院一名法官称,案发时,受害女孩已满十四岁,按照相关法律,无法对其定罪,只能做行政处罚,由组织做纪律处分。

  “判多久就是多久,她该自己承担责任”

  10月27日,慈利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,苏苏因介绍卖淫罪、强迫卖淫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。

  秀秀因引诱、介绍卖淫罪,强迫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。

  该案中,一共有七人被刑事处罚,其中五名在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。先后两次与秀秀交易的林姓男子,被认定为强奸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。判决书显示,“明知对方未满14岁,而与其发生性关系。”

  接到判决书后,女儿秀秀在看守所告诉杨某,想上诉,出来继续上学。但杨某没有说话。

  “她不小了,已经超过十六岁了,该为自己做错的事承担后果。”他说。

  莉莉的母亲黄某同样表明,“我不会给女儿请律师,判多久就是多久,她该自己承担责任。”

  秀秀和莉莉属于同一所高中,杨某同时表示,“学校不应该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,毕竟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了,出事了,只让家长和孩子承担责任。”

  杨某想到学校讨说法,但他没有见到学校领导,也没有见到老师,只是一个保安告诉他,“赶快把你女儿的东西收拾干净,快走。”(文中未成年人及家人皆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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